主题 : 凤凰佛教:宗教学年度十大观点中的魏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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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5-20 09:21

0 凤凰佛教:宗教学年度十大观点中的魏德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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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始,《中国民族报》开始评选宗教学年度十大观点(2008未评选),迄今已经8年。魏德东先生的宗教论述先后7年8次入选(其中2006年的十大宗教学观点中,魏德东入选2个),是被选频率最高的学者之一。
在《魏德东的宗教评论》三卷本出版之际,回顾这些观点,仍然可以感受其现实意义。
2006年
1.当代宗教变化的主要根源取决于宗教产品的供给者,而不是消费者
在一些主要元素上,宗教系统与经济系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以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宗教现象的分析上。宗教市场论创立的核心人物斯达克的核心观点是,当代宗教变化的主要根源取决于宗教产品的供给者,而不是消费者。
魏德东在《宗教市场论:全新的理论范式》一文中提到:宗教市场论认为,在一些主要元素上,宗教系统与经济系统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可以将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对宗教现象的分析上。斯达克认为:当代宗教变化的主要根源取决于宗教产品的供给者,而不是消费者。第一,如果宗教市场完全受市场驱动,没有外在管制,必将导致宗教的多元和竞争。第二,在宗教自由竞争的前提下,为了赢得信众,教会必定竭力奉献符合社会需要的宗教产品,最终形成宗教超市。第三,竞争或许会造成具体教会的兴衰,但在总体上必定提高社会的宗教消费水平,促进宗教的繁荣。第四,相反,如果宗教市场由国家垄断,必定产生懒惰的宗教供应商和无效的宗教产品,引发该宗教的衰弱。
传统理论范式基本把宗教自身看做是一成不变的,起变化的是人们的宗教信仰,随着科学知识的丰富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人们的宗教需求会逐渐降低,宗教将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而消亡。但是,这一理论与20世纪的人类生活大相径庭,不能解释世界当代宗教的发展。宗教市场论则另辟蹊径,从宗教组织一方探讨宗教在当代社会存在的根源,认为在宗教自由竞争的体制下,宗教教职人员基于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会不断创造并供给新的宗教产品,吸引乃至激发了大众的宗教需求,会促进宗教繁荣。
2.法学界涉入宗教问题或许意味着宗教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分子开始被我国社会接受
长期以来,政府部门的宗教工作基本在统战的思路下进行,很难将宗教看做社会的正常组成部分,因此容易出现或胡乱打压,或无原则支持的两极态势。法学界对宗教问题的涉入,或许意味着整个社会已经开始将宗教作为一个正常的社会分子予以接受,而相关的管理也需要与时俱进,在理性、平等的精神下展开。
魏德东在《法学界的宗教关注》一文中认为——去年以来,法学界对当代中国的宗教问题展开讨论,影响日益显现,似乎预示着宗教问题开始成为公共学术话题,对中国宗教问题的严肃思考由此进入一个新的深度。
颇具权威性的刊物《法学》2005年第6期刊载了郭延军的论文《我国处理政教关系应秉持什么原则——从三亚观音圣像的建设和开光说起》,提出宗教事务应由宗教组织自主办理,国家应平等对待各种宗教,国家机关不应操办宗教事业和主持宗教活动,公职人员也不应以公职身份操办宗教事业、主持或参与宗教活动。据此,论文提出海南有关公共机关和公职人员直接操办和参与观音圣像的立项和建设、组织和参与观音圣像的开光大典,其行为于法无据……法学界、无神论界、宗教界、网络联手批评地方政府在宗教事务上的僭越,似乎是前所未有的现象。
2007
3.将慈善事业的空间让给宗教团体、民间团体是政府成熟与理性的标志
慈善事业的空间让给宗教团体、民间团体,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失职和无能,而恰恰是政府成熟与理性的标志。
魏德东在《慈善的未来》一文中表示,在慈善事业上,最有激情,最有效率,最有威望,最有成就的是民间团体,特别是宗教团体。世事无常,政府依据计划经济思维而作出的慈善规划,永远不可能满足五花八门的大众需求。不仅经济能力依然不富裕的发展中国家如此,就是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美国家庭的年均慈善捐款为1100美元,全部流向民间团体,构筑起社会慈善事业的基石。小政府,大社会,将慈善事业的空间让给宗教团体、民间团体,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失职和无能,而恰恰是政府成熟与理性的标志。
2009
4.备案制:化解宗教灰市的一条思路
所谓宗教灰市,就是介于在政府登记后完全合法的宗教红市与从事极端活动的非法的宗教黑市之间的一种宗教存在形态。随着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急速发展,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遏制的趋势,如何对待这些未登记场所的宗教类活动,将日益成为社会管理者难以回避的课题。
魏德东在《备案制:化解宗教灰市的一条思路》一文中认为,在宗教研究中,宗教灰市里的教会常常被归类为“未登记教会”,它们在教义上基本与主流教会相同,不属于异端;在活动形式上,公开活动并希望被社会了解;在组织形态上,成熟程度不一,大多数比较松散。 从政府管理的视角看,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绝大部分灰市教会可能都不具备符合登记的条件,长期以来,它们并未被纳入宗教事务管理的视野。就实际情况看,彻底取缔不仅成本很高,而且似乎也不符合处理好宗教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完全地放任自流,也很有可能演化出意想不到的矛盾。
或许,对待宗教灰市,建立“备案制”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思路。“备案制”是政府对企业活动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即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可实行备案制,即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将项目的资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对于成千上万的宗教灰市,实行备案制的含义是,举凡愿意备案的宗教类团体,都可以作为一般社会组织,将本团队的信息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备案。这样做的结果,对于政府而言,便于了解情况和有效管理;对于灰色教会而言,虽未被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对待,但已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可以更加公开地活动,享受相应的法律保护。
在实行备案制后,灰色教会的前途将分化为这样几种主要状况:一是长期存在;二是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后,符合了相关要求,从而获得宗教场所登记;三是自然消亡,灰色教会的生灭速度远远高于目前已登记的教会。就和谐社会的建设而言,这种备案制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办法。
2010年
5.对待宗教事务,媒体应该“脱敏”
宗教是人类文化的核心部分之一,新中国几代领导核心都强调,不了解宗教,就不能很好地理解人类的历史与文化,也不能很好地理解当今世界。然而,迄今为止,国内还没有一份以宗教为主题的报纸;在目前的出版界,除了宗教文化出版社等极少数单位能够积极地出版宗教类图书外,绝大多数的出版社或者受到很多约束,或者自我规避,导致宗教类图书的出版非常困难。
魏德东在《媒体要对宗教脱敏》一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宗教早已被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但媒体对于宗教事务依然过敏,回避、弱化乃至排斥宗教话题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首先,有关宗教事务的媒体数量极少,不能充分地反映我国当代宗教的发展。其次,主流媒体对于宗教话题,在很多时候都以敏感为由,采取回避的态度。另外,在书籍出版方面,对于宗教主题审查过严。
媒体长期回避宗教话题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回避宗教,对宗教话题过敏,并不意味着宗教就不存在了,而只会造成大众及政府部门对宗教知识和事务的无知与隔膜,既影响发挥宗教教义、宗教道德和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也影响政府在决策宗教事务时的科学性。现在,这种状况该有所改变了。
“媒体要对宗教脱敏”还入选2010年人民论坛的“精华思想100个观点”第36: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宗教早已被认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但媒体对于宗教事务依然过敏,回避、弱化乃至排斥宗教话题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有关宗教事务的媒体数量极少。主流媒体对于宗教话题,在很多时候都以敏感为由,采取回避的态度。另外,在书籍出版方面,对于宗教主题审查过严。媒体长期回避宗教话题的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关注理由:回避宗教,对宗教话题过敏,并不意味着宗教就不存在了,而只会造成大众及政府部门对宗教知识和事务的无知与隔膜,也影响政府在决策宗教事务时的科学性。现在,这种状况该有所改变了。
2011年
6. 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包括宗教文化
文化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是展现国家软实力的核心方式;文化既是人民重要的精神需求,又是民族凝聚力与制造力的重要源泉。在经过30年的经济发展之后,文化建设终于摆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前沿。
魏德东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宗教文化》一文中认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应包括宗教文化。在思想层面,儒、释、道三教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基本载体,是中华文化重要的精神资源之一。没有孔子、孟子、老子、庄子、惠能这些中国宗教的创始人,中华文化就是不完整的。中华文化复兴,就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则,对中国传统文化予以创造性发展,使其在中国以及世界的现代化过程中发扬光大。
中国宗教不仅具有丰厚的思想资源,还是诸多文化的载体,创造了闻名于世的建筑、雕塑、音乐、绘画等文化成果,而凡此物质形态的文明表达,都成为今天文化产业发展的宝贵财富。在现代化背景下,我们必须意识到,在中华文明、人类文明的长河中,宗教属基本的文化载体。无论在博物馆里还是山河大地之间,或是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抽离了宗教内容与题材,都是不可取的。
对宗教文化自身而言,要成为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有机组成部分,既是时代的机遇,也是历史性的挑战。这对当代中国宗教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要求。在思想层面,需要将宗教文化的内涵与一般大众需求做有效的链接,充分发挥中国宗教理性、人文、道德的优良传统,能够为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贡献力量。在行为层面,宗教文化的产业化将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重大考验,中国的宗教文化在现代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这不仅需要高度的文化自信,更需要宗教文化的高度自觉。
2012
7. 扫除宗教工作领域中的“对手思维”
在宗教工作领域,尽管宪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尽管党的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宗教作为“对手”的意识与行为,在一部分人的身上依然存在。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魏德东在《从“乌坎转机”谈起》一文中指出,今天,社会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不仅包括共产党员、无神论者,也包括宗教信仰者,他们都是权利平等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充分地尊重与满足。要像重视人民群众的吃饭穿衣那样,重视人民的精神需求。因为人之所以为人,惟有依赖超越性的价值追求,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物质性的温饱。去年末发生在广东的“乌坎转机”,预示着中国社会管理模式正在发生重大转向。如果说,面对群体性事件都可以做到“要准确把握维护社会稳定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平衡点,运用政治智慧,提高处置艺术,坚持做到三个‘慎用’,即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要变为民做主为由民做主”,那么,在宗教工作中,我们也应该彻底地扫除“对手思维”,从深层次夯实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做出无愧于中国历史演进方向的抉择。
2014
8.应在《宗教事务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宗教法》
2014年是《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10周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魏德东在《从条例到法律》一文中认为,总结宗教事务法治化的经验,应在《条例》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一部《宗教法》,以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时代相适应。
首先,制定《宗教法》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需要。宗教立法进展缓慢,这种局面是与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宗教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刘延东副总理在《条例》公布10周年座谈会上特别强调,“要坚持立法先行,提高立法质量,努力形成完备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
其次,制定《宗教法》符合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在我国,宗教信仰者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较低,是少数。一般民众乃至政府在考虑问题时,很少考虑到宗教因素,很多与宗教信仰有关的权益,在法条中都是空白。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宗教法》,对于落实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再次,制定《宗教法》将有效地保护宗教界的具体权益。就目前的宗教发展看,宗教工作遇到的一个重要挑战就是与社会其他部门的权益之争。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内部比较有效,但对于非宗教部门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显然,需要一部涵盖全社会、为全体国民所必须遵守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法律。
山野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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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5-05-23 08:48

可以討論,然無實義。
乾坤容我靜,名利任人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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