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当中,对事物的认知有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缘起。缘起是对一切存在而言。任何一种存在,无论是有为的,还是无为的,都是互相依赖、互相依靠而存在的,这就叫做缘起之理,即佛经中所说的“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我师大沙门,常作如是说”。
第二个层面,因果。因果比缘起的范围小一些,属于有为法的范畴。一切有为法都是无常的,所以既有生,又有灭。按照佛教的说法,一切有为法不可能无缘无故地产生,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灭亡,而是诸多因缘和合的结果,这就叫做因果。这种因果,在我们眼睛可以看到的、耳朵可以听到的、鼻子可以闻到的、舌头可以尝到的、身体可以触感的色的范畴内;以及我们眼、耳、鼻、舌、身、意六识的范畴内;以及心不相应行,比如生、老、命根等非色非心的不相应行的范畴。即因果涵盖色体、识体、不相应行体的范畴。
第三个层面,业果。它的范围更小,是因果的一部分。
业果是指由善恶习气或既非善也非恶的习气,所引发出来的快乐、痛苦或既非痛苦、又非快乐的感受。
业果之理是建立在承认存在轮回和前世后世的基础之上。有前世和后世的存在,才能谈得上业果。假如没有前世与后世的话,就没有办法安立业果,因为业果安立在识体之上。如果有情在死亡时,神识随着身体的消失而消失的话,那就没办法安立业果。
业果之理昭示我们:人死了之后不是彻底地结束,神识或者灵魂还要继续受生;而受生的去处只有两个:一个是善趣,再一个就是恶趣。所去何处,由不得自己去选择,而是活着的时候所造的白的善和黑的恶的业力所致,完全是由业自在。